二號站_蘭陵長公主因何而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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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國歷史上,由拓跋氏建起的北魏王朝,佔據了中國北方,與南朝的漢人政權隔江而治。經過孝文帝的漢化政策,遷都洛陽,北魏政權可以說是在中原站穩了腳跟,成為北方的絕對統治者。,翻開記載北魏歷史的《魏書》在“刑罰志”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案子:北魏孝文帝之女、北魏宣武帝的二姐——蘭陵長公主,大約在公元500年,嫁給了南朝叛逃而來的將軍劉昶之孫劉輝。據說長公主非常好妒,無法忍受劉輝有其他女人。劉輝與婢女私通導致婢女懷孕,蘭陵長公主知道后處死了這名婢女,並且將婢女開膛破肚塞入草料,再送回給劉輝。劉輝十分震驚,兩人關係降到了冰點,最終鬧到了攝政的靈太后處。,靈太后在調查后,知道兩人已經水火不容,於是決定削去劉輝的爵位,讓他們離婚,這時距他們新婚已有十五六年之久了。然而,一年之後,可能是出於長公主的請託,一個掌權的宦官和一位當年主持調查的皇族大臣向靈太后建議,讓公主與劉輝複合。在近臣的請求下,靈太后權衡了下,答應讓長公主與劉輝複合,並且親自護送長公主出宮,囑咐她日後要小心行事。,幾年過後,長公主懷孕了,但劉輝在此時卻和平民張容妃、陳慧猛有染。長公主本選擇忍氣吞聲,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然而,她身旁女性朋友紛紛為她表示不平。公主最終按捺不住,和劉輝再起衝突。根據《魏書》記載,劉輝在憤怒中將公主推下床,又用腳踩她的肚子,導致公主流產,最後重傷不治。劉輝畏罪潛逃,朝廷隨即懸賞捉拿,同時又將張容妃、陳慧猛和她們的哥哥緝捕下獄。,這是當時的一件大案,因為死的是皇室成員,並且是被“渣男”家暴致死的,牽連雖不多但八卦味道十足。尤其是在朝堂上,對此案的判罰引起了爭議,漢人官僚集團對此案的判罰提出了異議,與維護皇室、保護公主的勢力針鋒相對。台灣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所長李貞德教授以此案為契機,透過法律來看歷史,將案件背後的各條線索進行分析,更是將背後的意識衝突展現出來,最後匯總為這本《公主之死: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》。,案件之中,有五人要對蘭陵長公主的死負責,分別是駙馬劉輝、“淫婦”張容妃和陳慧猛,還有為偷情提供方便的“淫婦”哥哥張智壽、陳慶和。代表鮮卑皇室立場的門下省認為,劉輝毆打公主致使流產身亡是謀逆大罪,而張容妃和陳慧猛與駙馬通姦導致公主身死,也應該定為死罪,但皇恩浩蕩減為剃頭充作宮婢。身為兄長的張智壽、陳慶和不但沒管教好妹妹,還為偷情提供便利,罪加一等應當流放邊疆。,以崔纂為代表的漢族官僚,從儒家的五服親疏倫理出發反抗申辯。對於崔纂來說,他並不是為了駙馬開脫,而是認為既然有法可依,皇室憑個人意願肆意定罪,作為朝廷重要中樞的門下省還助紂為虐,找尋判定劉輝謀逆的法理依據,他非常看不慣作為受到儒家教育的漢族官僚,也看不上少數民族政權的這種野蠻邏輯,勢必要在邏輯上與他們斗一斗。,對於殺子還是謀逆問題的根源在於,蘭陵長公主肚子里孩子的身份。自從漢代以來,凡是殺害皇室成員的人,便有可能被視為謀反而被處以極刑。這裏崔纂引用了“夫為妻綱”認為長公主既然已經嫁人,在父系家族倫理中她的第一身份是劉家人,而不是北魏皇室。因此,她的死不能定義為是殺害皇室成員,依據這個邏輯,公主所懷的胎兒本是她的骨肉應該算是皇室成員,但這個孩子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是劉輝的兒子,並不算是皇家成員。,謀逆之罪沒有根據全憑統治者的好惡來定罪,沒法服人。崔纂主張劉輝所犯的罪,其實是殺了自己未出生的孩子。根據北魏的《斗律》記載:“祖父母、父母忿怒,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,毆殺者四歲刑,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,各加一等。”也就是無論怎麼說,殺子得懲罰最多也就是五年的徒刑,不至於按謀逆算。可能是史書中記錄不多,劉輝家暴殺妻該如何定罪並沒有記載,案件的交鋒主要在謀逆和殺子這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刑罰上,至於如何定性,各方都希望用自己的說法來影響統治者的決策。,張容妃和陳慧猛雖然被減刑為剃髮充為宮婢,但崔纂認為這個刑罰仍然太重。如果朝廷認為她們兩個是殺害公主的從犯,按照流程也應該是根據主犯的定罪而定從犯的罪行,不應該急於定刑。另外,她們倆實際上犯的是通姦罪,通姦罪就算當場被捉住也不應該是剃髮貶為賤民,頂多是處以徒刑。,對於兩位女子兄長的處罰,崔纂也提出了異議。根據供詞知道了女子已經嫁為人婦,並且還生了孩子。那麼根據《儀禮·服喪》“夫者,妻之天”的倫理,主張已婚婦女犯了罪,為她負責的應該是丈夫而不是兄長。況且自西漢以來,法律就容許“期親相隱”,基於親情難捨的事實,一個人如果包庇了犯罪的親人,法律並不能因此而嚴懲他。因此,張智壽和陳慶和的知情不報,可以諒解,朝廷不能因為怨恨劉輝而遷怒他們。,雖然以崔纂為代表的漢族官僚,引經據典按照儒家的人倫邏輯和當朝的法律做解釋,但仍然沒有被採納,反而被免了職。崔纂等漢人集團以漢人傳統和父系社會禮法為依據,忽視了北魏鮮卑少數民族的特性。北魏雖推行漢化,但仍處於靈太后掌權下女主政治生態中。而這些確被漢族官僚們忽視。,崔纂他們質疑是皇權的濫用,否定的是統治者也就是靈太后的情感。畢竟大臣們反對的是皇權,自然以失敗告終。據《魏書》上記載,在蘭陵長公主的葬禮上,靈太后痛哭流涕,並護送公主的靈柩出城外。她後來說,她覺得蘭陵長公主所託非人,明明自己能把她救回來卻又讓她回到了劉輝的身邊,她受了太多的委屈,為了家醜不外揚而忍氣吞聲,最後才落得如此下場。因為女人對女人的憐憫才讓靈太后介入,無視尚書省和刑部的意見維持原判。,本書以“講故事”的方式情景重現“公主之死”一案,在講述的過程中引出案件背後各種關聯,儒家、法度、父權、女性、皇權、官僚等等因素互相交織,為讀者展現出的是古代人對於法律倫理的思考,也引起現代讀者對於中國古代法律的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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